2008年7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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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释疑
婚内共有财产以不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田春勇 毛万宏

    汪先生问:
    我和妻子于1992年结婚,婚后共同建造了一幢两层四间的楼房。去年,因家庭矛盾,我搬出住到单位。期间,我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都被判决不准离婚。请问,如果不起诉要求离婚,能否分割夫妻共有的楼房?
    本报释疑:你的问题主要涉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物权法有详细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据此,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与按份共有相区别。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之间的结合关系是比较紧密的,确立分割原则时应当考虑到更好地维持这种关系的稳定性。因此,除非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确有重大理由,否则是不能要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对于何为共有基础丧失和确有重大理由,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往往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与主观判断。
    就夫妻共有关系,一般而言,共有基础丧失就是指夫妻关系终了;而确需分割共有财产的重大理由如一方父母患重病需住院,而共有人又不愿出钱等情形,这里需要把握的是,必须是在有非得分割共有财产不可的情形时,法律才允许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如果没有上述所说的两种特殊情形,在没有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你是不可以起诉要求与你妻子分割共有房屋的。